首先是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要想在實驗室中完全再現自然生存的環境條件,是很難的。然而,在一定的容差范圍內,對工程產品在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所承受的外部環境條件,可以完全正確地和近似地進行模擬,并用工程學術語概括如下:"由試驗設備創造的環境條件(包括平臺環境),必須符合產品試驗規范及其容差要求。檢測溫箱不僅要滿足軍用達標規定的不同品種高、低溫檢測數量和檢測時間,還要滿足檢測規格中對溫度場均勻度和溫度控制精度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保證環境試驗中的重復性環境條件。
二是環境條件的重復性。
為了使同一種產品在相同的環境試驗條件下獲得相同的試驗結果,工程產品也可以被不同的環境試驗設備進行測試,為了保證同一種產品在相同的環境試驗條件下獲得相同的試驗結果,要求同一種環境試驗設備提供的環境條件具有一定的重復性。這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對試樣施加的應力(如熱應力、振動應力、電應力等)符合相同的試驗標準。
環保檢測設備提供的環境條件具有可重復性的,由計量檢定機構按照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檢定規程對其進行檢定,保證其合格。為了達到此目的,必須嚴格規定環境試驗設備能夠滿足各項檢定規程中的技術指標和精度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持規定的工作時間。電振動臺架的使用是很普遍的,除了滿足激振力、頻率范圍、載重能力等技術指標外,還必須滿足檢定規程中規定的與精度指標一致的橫向振動比、臺面加速度均勻性、諧波失真度等要求,并且每一檢定后的使用周期為兩年,超過兩年必須重新檢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三是環境條件參數的可測量性。
為使環境試驗參數值保持在一定的可容差值范圍內,并保證試驗條件的可再現性和重復性要求,必須從產品試驗安全性入手,使其既能保證試驗條件的重復性,又能防止因環境條件失控而對受試產品造成損害,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必須為環境試驗設備提供可觀測、可控的環境條件。每個試驗的總體要求是:參數試驗精度不低于試驗條件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
四是環境試驗限定條件的獨特性。
每次的環境試驗或可靠性試驗,都對環境因素的種類、數量和容差作了嚴格的規定,并且排除了非試驗環境因素的滲透性,以便在試驗期間或之后,能夠準確地判斷和分析產品的失效模式和故障模式,因此,除規定設定好的環境條件外,還要求其他環境應力不允許對環境試驗設備進行干擾。一種測量振動臺面漏磁、加速度、信噪比和內外速度的方根值之比的方法。對隨機信號、諧波畸變等精度指標的檢測,是為了保證檢測條件滿足環境要求而制定的一種檢測方案。